工伤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这样判!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5 13:42) 点击:312 |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 “工伤私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损害赔偿时 十分常见的一种情形。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促进工伤“私了”,特别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大多用人单位均十分积极寻求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大多数劳动者也不愿意历经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希望一次性尽快拿到补偿。 但是不少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后, 往往又会以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 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那么这种“工伤私了”协议 是否有效?双方又是否可以反悔? 请看下面两则案例 案例一 成都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唐先生入职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从事复合纸生产作业,但双方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唐先生购买工伤保险。入职仅仅一个星期,唐先生就在工作中不慎被机械压伤,伤后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右环指压砸伤伴末节基底部骨折、桡侧指神经指动脉断裂、伸肌腱部分断裂、远指间关节囊开放。 伤愈出院时,公司支付了唐先生住院期间的医药费,随后双方又签订了《事故处理协议书》,按照约定,由公司三次向唐先生支付各类赔偿费用7200元,唐先生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协议签订后,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将唐先生的此次受伤认定为工伤,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因为伤残情况严重影响到了自己的生活,在2019年12月30日,唐先生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十级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费共计15.5万余元,但遭到了驳回。不服仲裁的唐先生遂于2020年6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事故处理协议书》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该协议是在唐先生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所签订,对照原告依法应得赔偿款,差距巨大,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 按照工伤待遇金额认定,协议书约定赔偿的7200元远远低于公司应支付的工伤赔偿款,法院遂依法撤销了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书,并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唐先生各类伤残补助金12.7万余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温先生在一家花炮厂打工,工作期间不慎被烧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温先生与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协议书。此后,温先生对此反悔了,认为自己依法应当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高于与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标准,协议明显剥夺了自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所应享受的各项保障性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显失公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公司的和解协议,并主张更高的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温某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再与花炮厂签订赔偿协议,根据双方的协议,花炮厂除已经支付给温某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外,另向温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赔偿费用共55 005元,可以认定他已经对自己的受伤情况有了清楚的认知,用人单位没有欺诈和隐瞒行为,且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私了协议获得的赔偿与法定赔偿标准差距不大,不应认定存在显失公平。 法院遂依法驳回了温先生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发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工伤致残后,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大部分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那么,职工遭受工伤后,能否选择私了呢?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但受伤职工不要急于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类的私了协议,而应按程序进行工伤和劳动伤残认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和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的赔偿金达成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否则,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蕴含着对劳动者健康权保护,实务中审查“工伤私了”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正如上述两起案件,唐先生虽然自愿签订了“私了”协议,但签订协议时,唐先生尚未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中确定的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标准相差巨大,显失公平。而温先生是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签订协议时对自身的劳动能力等有清晰的认知,在此情形下签订协议,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用人单位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因此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法 条 链 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03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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