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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你知道多少?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6 15:30)    点击:487

成都律师分析案情

  工作太累,不想做,在家躺着没有收入,怎么办?

  收购银行卡,每张卡2000元

  咦,这不是躺着也能赚钱的好事吗?

  银行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卡,通通在这里,哼着小曲数着钱,心里那是一个美呀

  危险、危险、危险!!!

  案件回放

  1.

  2021年8月,龙某某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仍接受他人指使有偿提供三张银行卡给他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龙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同时,龙某某受他人指使,邀约龙某花一起有偿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龙某花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是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然接受龙某某的邀约,有偿提供五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龙某花非法获利5000元。经核算,龙某花提供的五张银行卡转入金额总计155万元,转出金额总计153万元;龙某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转入金额总计145万元,转出金额145万元。

  经松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龙某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二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

  2021年10月份,陈某明知陈某松收购银行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以及一张电话卡有偿提供给陈某松。陈某松将陈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收款和转账。经核算,陈某的三张银行卡在涉案期间共计入账人民币370万元。

  经松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陈某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3.

  2020年9月,龙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仍提供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转账,非法获利2500元。经核算,龙某提供的四张银行卡转入金额总计1.18亿元,转出金额总计1.18亿元。

  经松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有话说: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不要随意买卖、出借、出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身份信息等,也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否则你可能掉入犯罪分子的陷阱,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被判处刑罚,成为人生污点,遗憾终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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